据新华社广州11月21日电广州市日前出台了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》,进一步规范了伤病职工病疗期管理,明确规定在五种情况下,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伤病职工的劳动合同。
据介绍,这五种情况分别是:一是合同期未满,医疗期未满;二是合同期未满,而医疗期已满仍住院治疗的;三是合同期满,医疗期满,但仍在住院治疗的,单位应将其合同延长至出院时止;四是合同期满,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,应将其合同延长至不需停工治疗(或伤病情况相对稳定)时止;五是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,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的原固定工,在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经鉴定为5至7级伤残,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。
按照该办法规定,除上述五种情况外,对患有癌症、重症精神病、瘫痪和特殊病种的职工,对社会、单位有重大贡献的伤病职工等,应给予保护,单位可在其享受的医疗期满时,视其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。